赴日旅游签重新受理,日本旅游业者:“我们最想要中国游客”******
从1月9日起,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和上海领馆已开始恢复赴日旅游签证受理和签发。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目前15天短期观光签证依然无法申请,3年多次往返签也依然暂停,现在能申请的只有5年多次往返。留学签、工作签等都没有影响。
多年从事境外游业务的代办小熊告诉第一财经:“赴日旅游签证材料和疫情前没啥区别,但就是现在入境(日本)麻烦。”
与东南亚多国无差别欢迎中国游客相比,日本政府自1月8日起加强以中国入境者为对象的新冠病毒口岸管理,比如在机场落地后进行准确度更高的核酸检测或抗原定量检测、提供72小时内的核酸阴性证明、呼吁航空公司不要增加中日间航班数量等。此次新规距离日本政府去年12月30日的入境政策调整仅仅过去一周时间。
其实,当中国官方于2022年12月26日宣布,自1月8日起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后,日本百货商场、药妆店、专卖店等零售行业股票均刷新2022年初以来的最高价。然而,日本入境新规则让已苦等中国游客三年的日本旅游业者左右为难。
日本两大旅行社行业协会之一、拥有1100家旅行社成员的日本旅行业协会(JATA)宣发部门代表桑名美保告诉第一财经,对于日本政府的新规,行业协会只能遵从,目前也无法预计新规执行的时间会有多久,“但是我们依旧在等待中国游客归来的那一天,尤其是中国团队游恢复正常后,对日本旅游业的复苏将是一针强心剂”。
中国游客有多重要
旅游业,已成为日本经济的支柱之一。以日本旅游局(JNTO)最看重的疫情前2019年的各项旅游数据为例,这一年,旅游业为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贡献了约7.3%。
中国游客,对于日本旅游业有多重要?
日本旅游局2019年的数据显示,当年访日外国游客人数为3188.21万人,其中,来自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访日游客达1677.56万人,占全体访日外国人的52.6%。其中,仅中国大陆游客当年访问日本的人数就已达959.4万人,比上一年增长14.5%,在全部访日外国人数中占比超过30%。
上述数据还显示,2019年访日外国人整体消费额达到创纪录的4.81万亿日元(历史汇率:1美元约合110日元汇率),比2018年增长6.5%,连续7年创历史新高。其中,中国大陆游客的消费额达1.77万亿日元,名列第一,在访日外国人整体消费额中占比36.8%,比2018年提高2.6个百分点。
小熊回忆道,就中国游客赴日而言,2009年和2011年是两个特殊的年份。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末,日本政府正式对中国游客开放个人单次赴日旅游签证;2011年末,日本政府正式对中国游客正式开放个人多次赴日旅游签证。“此后,中国游客赴日井喷式发展。”她说道。
尤其在2015年,由于日元贬值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游客在日本大量购物这一行动之后,不仅使得赴日中国游客的数量相比前一年暴增107.3%,更使得“爆买”一词火上了日本各大媒体。中国游客在2015年的爆发式增长,也让日本迎来了史上赴日游客数量增长最快的一年。
然而,疫情三年,包括中国游客在内的赴日外国游客数量断崖式下降,日本旅游业随即“速冻”。2020年,受疫情影响,访日外国游客数量跌至411.6万,2021年更是只有24.6万,不及2019年的零头。
位于日本爱知县蒲郡市的老牌旅店富士见庄(Fujimisou)是日本帝国数据库公司记载的首家因疫情宣布破产的中小企业。
创立于1956年的这家老牌旅店自2013年起,得益于激增的访日中国人,开始接待中国团队游客为主要客源,客房一直呈满员状态。然而,在2020年1月,由于疫情,很多中国团体取消了旅游计划,接连的取消预约成为了压垮这家老店的最后一根稻草。此后,日本帝国数据库不断录入因疫情破产的中小企业。其中,就行业而言,餐饮、酒店/住宿,与旅游业相关的行业位居前列;就地点而言,热门旅游目的地的东京、大阪、京都破产企业数量靠前。
当前人手紧缺是大问题
日本经济面临巨大压力,出口增长放缓可能推动日本经济在2023年陷入衰退,与此同时,日元持续贬值和通胀高企也在对日本经济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以旅游业带动经济,曾被寄予厚望。如果没有疫情,日本原本已逐步实现“观光立国”计划,即到2020年实现每年访日外国游客数量4000万人、整体消费额8万亿日元的目标。
如今,在前后历经七轮疫情冲击后,2022年6月起,日本以“小碎步”的节奏宣布开放国门:起初要求必须跟团;10月11日起,跟团限制被废除,持有效疫苗接种(三针)证明者前往日本之前也不再需要做核酸检测,日本旅游业全面放开。
此后的2个多月内,日本境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游客,旅游业也走上缓步复苏的轨道。日本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去年11月访日外国人数量为93.45万,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40%左右。其中,来自韩国的访日游客已经恢复至此前的六成,东南亚和欧美的游客数量也在增长。
这一点桑名美保也深有体会,“虽然入境的外国游客数量增长,但与2019年的数据相比其实还差很远。许多旅行社的外国游客接待量仅为2019年的一半。”
不过,借当前日元贬值的东风,访日游客的消费额开始增加。日本百货店协会的统计显示,虽然去年10月的免税销售额136亿日元(约合人民币7亿元)比2019年10月下降47%,但高岛屋等5家大型百货公司去年11月的免税销售额正在恢复到2019年11月的五到九成。三越伊势丹位于首都圈内的多家分店从去年11月底到12月上旬的免税销售额比2019年同期高出4%。
不过,在日本这波旅游业的复苏中,鲜有日本旅游业最大的海外市场中国游客的身影。“我们最想要中国游客,”一位曾多年担任中国赴日团队游的日本地接告诉第一财经,“过去三年没有中国游客的身影,我都快忘了如何接待中国游客了。”他继而表示,据观察,对中国游客依赖度较高的药妆店、家电卖场的人气还没有显著恢复。
桑名美保告诉第一财经,虽然日本的旅游业在缓步复苏,但面临的挑战不小,首要的就是人手不足的问题,“疫情期间很多旅游业相关企业倒闭、裁员,因此面对旺盛的入境游客,当务之急就是解决劳动力短缺的问题。”
据日媒早前报道,成田机场在疫情前的460多个租户中,约两成已永久关闭。在成田机场经营免税店等店铺的NAA Retailing集团负责人也期待中国内地的游客回归,他表示如果日后中国内地旅客大量增加,将聘请会说中文的工作人员。
金融公司“大和总研”的高级经济学家神田庆司指出,“在今年春季之前,访日游客消费额有望持续增长,但对企业来说,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当务之急。”
此外,桑名美保还强调,疫情后外国游客倾向于寻求附加值更高的旅游(value-added trips),不仅仅局限于“观光”(sightseeing),比如体验和尝试他们此前不曾了解的内容,“因此,这也是我们准备的新方向”。
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希望在后疫情时代通过振兴旅游业,为疲软的日本经济注入活力。为此,岸田政府已定下目标——每年吸引5万亿日元的旅游消费,且到2030年使访日游客数量增至6000万人。但是,近日有日媒对此质疑道:在中国这个最大推动力缺席的情况下,这一目标还能实现吗?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